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金簡字第3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金簡字第30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馮國豪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緝字第745號、111年度偵字第15763號、第17508號)及移送併辦(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21640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16163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25695號、第27151號、第32428號、第35232號、第35246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10299號),被告於本院調查程序中自白犯罪(111年度金訴字第800號),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馮國豪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馮國豪知悉金融帳戶係個人財產交易進行之表徵,擅自提供不詳他人使用,足以使實際使用者隱匿其真實身分與他人進行交易,從而逃避追查,對於他人藉以實施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等行為有所助益,竟基於縱使他人利用其帳戶實施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等犯行亦不違反其本意之幫助犯意,於民國110年10月10日某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號之世界健身俱樂部臺中崇徳店內,將其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信帳戶一)及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信帳戶二)之存摺、金融卡交予身分不詳之人,而容任該人使用上開帳戶。迨不詳之人取得馮國豪所提供上開帳戶金融卡後,遂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之個別犯意,分別以附表「詐欺方式」欄所示之詐欺方式,詐欺如附表「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人,致其等均陷於錯誤,而於附表「匯款時間、金額、匯入帳戶」欄所示時間,分別匯款如附表「匯款時間、金額、匯入帳戶」欄所示之款項至上開帳戶內,旋經不詳之人轉匯、提領一空,以此輾轉利用上開帳戶提領詐得款項後再交予其他成員予以隱匿之方式,製造金流斷點,從而隱匿上開詐欺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嗣因如附表「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人,發覺受騙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資佐證:
㈠、被告馮國豪於本院調查程序中之自白。
㈡、如附表「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人於警詢中之證述。
㈢、中信帳戶一、二之歷史交易明細。
㈣、告訴人 廖慧雙 、陳瑩芳、 蕭美蓮 、 陳昭瑾 提出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
三、被告將中信帳戶一、二帳戶之存摺、金融卡交由真實身分不詳之人使用,且無法交代該不詳他人有何特意使用上開帳戶之正當理由,顯見被告主觀上認識該人或其轉交該存摺、金融卡之不詳他人可能將上開帳戶作為收受詐欺取財等特定犯罪所得使用,其等再行提領所詐得款項後會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被告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帳戶,其所為自成立一般洗錢罪之幫助犯(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3101號裁定意旨參照)。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被告以一提供帳戶行為致如附表「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人分別受騙匯款而受有損害,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又被告以一提供帳戶行為同時觸犯上開各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一般洗錢罪。移送併辦部分,與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有前述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予以審理。被告為幫助犯,應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被告於本院調查程序中自白上開犯行,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之。
四、爰審酌被告提供帳戶供不詳他人使用,造成本案12位告訴人受騙共計新臺幣(下同)325萬7000元之損害,被告之幫助行為助長社會詐欺取財及洗錢風氣,使國家對於詐欺犯罪行為人追訴與處罰困難,應予非難,另斟酌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但尚未與上開告訴人、被害人達成和解並賠償其等所受之損害,參以被告之素行,於警詢中所自述之教育智識程度、就業情形、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五、沒收:
㈠、被告因交付上開帳戶而獲有2萬元之報酬乙節,業據被告於本院調查程序中自承在卷,該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且未扣案,併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被告固將上開帳戶之存摺、金融卡交付不詳他人供犯罪所用,惟本院審酌上開物品並未扣案,且屬得申請補發之物,倘予沒收或追徵,對沒收制度欲達成或附隨之社會防衛並無何助益,欠缺刑法上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均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2條第3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詹益昌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李韋誠、詹常輝、姜智仁、陳弘杰移送併辦,檢察官羅秀蓮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簡志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林靖淳中華民國111年10月2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編號告訴人/被害人詐欺方式匯款時間、金額、匯入帳戶備註1廖慧雙不詳詐欺正犯於110年11月1日22時30分許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廖慧雙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廖慧雙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①110年11月10日13時37分許,匯款9萬元至中信帳戶二。②110年11月10日14時41分許,匯款62萬元至中信帳戶二。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緝字第745號、111年度偵字第15763號、第17508號起訴書2陳瑩芳不詳詐欺正犯於110年11月10日11時47分前某時許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陳瑩芳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陳瑩芳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0年11月12日12時24分許,匯款5萬元至中信帳戶一。同上3 陳永敏 不詳詐欺正犯於110年10月下旬某時許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陳永敏佯稱:提領投資款須繳納保證 金云云 ,致陳永敏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0年11月12日10時41分許,匯款30萬元至中信帳戶二。同上4蕭美蓮(委託告訴代理人 王子文 提告)不詳詐欺正犯於110年11月12日9時23分許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蕭美蓮佯稱:可購買彩票獲利云云,致蕭美蓮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0年11月12日9時44分許,匯款3萬元至中信帳戶一。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27151號移送併辦意旨書5莊家榮不詳詐欺正犯於110年10月間某時許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莊家榮佯稱可以投資獲利云云,致莊家榮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0年11月12日13時20分許,匯款30萬元至中信帳戶二。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16163號併辦意旨書6黃惟澤不詳詐欺正犯於110年10月1日某時許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黃惟澤佯稱可以投資加密貨幣獲利云云,致黃惟澤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0年11月9日12時43分許,匯款2萬5000元至中信帳戶一。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25695號移送併辦意旨書7陳筱青不詳詐欺正犯於110年6月間某時許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陳筱青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陳筱青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①110年11月9日13時21分許,匯款4萬元至中信帳戶一。②110年11月10日11時51分許,為款3萬元至中信帳戶一。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32428號移送併辦意旨書8陳竹雨不詳詐欺正犯於110年9月28日16時54分許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陳竹雨佯稱:須依指示匯款才能領紓困金云云,致陳竹雨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0年11月9日14時47分許,匯款7萬元至中信帳戶一。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35232號、第3524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9陳昭瑾不詳詐欺正犯於110年9月間某時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陳昭瑾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陳昭瑾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0年11月10日13時47分許,匯款40萬元至中信帳戶二。同上10 卓明義 不詳詐欺正犯於110年9月間某時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卓明義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卓明義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0年11月12日10時38分許,匯款80萬元至中信帳戶二。同上11 高蒞娟 不詳詐欺正犯於110年11月3日前某時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高蒞娟佯稱:可投資世界道地中藥材平台獲利云云,致高蒞娟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0年11月12日11時8分許,匯款25萬2000元至中信帳戶一。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10299號移送併辦意旨書12曾心盈不詳詐欺正犯於110年9月23日14時許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曾心盈佯稱:投資1000美元就能獲利云云,致曾心盈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0年11月10日12時39分許,匯款25萬元至中信帳戶一。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21640號併辦意旨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