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3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3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12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相群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23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相群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相群(下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7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併依刑法第42條第3項,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1條第5款、第7款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另所犯如附表編號1、4、6-10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所犯如附表編號3、5、11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屬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併合處罰之例外情形,惟受刑人已就如附表所示之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一節,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可稽,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是本件受刑人顯已自行衡量後,選擇合併定應執行刑,而失其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換取因併合處罰可能享有限制加重刑罰之恤刑利益。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併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本院審認其聲請厥為正當,應予准許。又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是經本院函請受刑人於文到5日內就本案定應執行刑之聲請具狀陳述意見,受刑人於111年10月7日收受本院函文後,於同日具狀表示知道錯了,且為同一段時間所犯,希望能多減一點刑期等語,有本院函文、送達證書及本院陳述意見表各1份在卷可參,已保障受刑人程序上之權益。爰審酌受刑人所犯除附表編號
2、編號3分係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外,其餘附表編號1、4至11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動機及侵害法益均相似、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且其中附表編號1、4、6、8、10所示之罪,係自108年9月間起幫助或參與同一犯罪成員之犯行;附表編號5、7、9、11則係自109年2月間起參與另一犯罪集團之犯行,而分由法院判決確定等情狀,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案件雖得易科罰金,然與附表其他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併合處罰之結果,自不得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龍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華鵲云中華民國111年10月20日
附表:
編號123罪名洗錢防制法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40000元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年6月(4次)、1年10月犯罪日期⑴109年2月17日前之某時至19日⑵109年2月11日前之某時至26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25日)⑶108年9月前之某時至109年3月10日⑷109年2月25日前之某時至3月20日110年2月19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8日)⑴109年9月13日⑵109年9月17日⑶109年9月18日⑷109年9月22日⑸109年10月14日(聲請書附表記載為109/09/13-109/10/14)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彰化地檢109年度偵字第5634號等臺中地檢110年度速偵字第1040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133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彰化地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案號109年度金訴字第113號110年度中交簡字第543號110年度上訴字第927號判決日期110年02月04日110年03月23日110年08月04日確定判決法院彰化地院臺中地院最高法院案號109年度金訴字第113號110年度中交簡字第543號111年度台上第91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03月29日110年05月03日111年01月2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不得易科、得社勞均是均否備註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助字第916號(彰檢110執1963)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6308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749號(編號1-3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111執更1669號)
編號456罪名洗錢防制法詐欺洗錢防制法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4000元有期徒刑1年5月(2次)、1年4月有期徒刑2月(3次)、1月(2次)、3月(2次)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元(4次)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元(2次)併科罰金新臺幣20000元犯罪日期⑴109年09月30日⑵109年10月12日⑴109年2月15日-4月2日⑵109年4月10日前某日-5月9日⑶109年3月27日前某時-4月1日(聲請書附表記載為109/04/02-109/04/18)⑴109年8月8日-9月28日⑵109年5月11-12日⑶109年8月27-28日⑷109年10月15-16日⑸109年9月中旬-10月5日⑹109年10月24-30日⑺109年9月5-6日(聲請書附表記載為109/05/01-109/10/16)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6254號等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3858號等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9939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0年度金簡字第98號110年度原金訴字第17號110年度金訴字第854、906號判決日期110年12月30日111年01月12日111年01月14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0年度金簡字第98號110年度原金訴字第17號110年度金訴字第854、906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04月29日111年05月03日111年05月0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不得易科、得社勞均否不得易科、得社勞備註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9718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5985號(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8001號(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40000元)
編號789罪名洗錢防制法洗錢防制法洗錢防制法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2次)併科罰金新臺幣12000元、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元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0000元有期徒刑4月(2次)併科罰金新臺幣12000元(2次)犯罪日期⑴109年10月1-8日⑵109年9月4日-10月9日(聲請書附表記載為109/10/01-109/10/09)109年10月16-23日(聲請書附表記載為109/10/20-109/10/23)⑴109年5月26日⑵109年5月25-26日(聲請書附表記載為109/05/26)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144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4379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88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1年度金訴字第281號110年度金訴字第1230號111年度金訴字第289號判決日期111年04月07日111年05月30日111年06月1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1年度金訴字第281號110年度金訴字第1230號111年度金訴字第289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07月25日111年06月28日111年07月0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不得易科、得社勞不得易科、得社勞不得易科、得社勞備註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9292號(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5000元)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9142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9087號(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5000元)
編號1011(以下空白)罪名洗錢防制法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0000元有期徒刑1年5月、1年4月(2次)、1年3月(2次)、1年2月(聲請書附表贅載2次)犯罪日期109年09月07-11日(聲請書附表記載為109/09/11)⑴109年3月29日-5月7日⑵109年4月間某日-24日⑶109年4月間某日-24日⑷109年3月13日-5月9日⑸109年8月間某日-10月12日⑹109年8月20某日-10月9日(聲請書附表記載為109/04/18-109/10/09)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9764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131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82號111年度金訴字第365號判決日期111年07月05日111年07月08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82號111年度金訴字第365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08月02日111年08月0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不得易科、得社勞均否備註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9888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9937號(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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