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9年度竹東小字第16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9年度 竹東 小字第16號
原   告  王獻進
被   告  詹志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08年度附民字第135號),本
院於民國109年2月17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八年四月
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林惠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提出上訴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
書記官謝國聖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