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小字第672號
原 告 明道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舒芸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楊文德 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伍佰元。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壹萬玖仟伍佰參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扣除前繳裁判
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