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小字第2512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訴訟代理人 陳乃君
被 告 黃俊惠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11月2日上午9時50分
許,在本院第33法庭行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7日
書記官林錦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小字第2512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訴訟代理人 陳乃君
被 告 黃俊惠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11月2日上午9時50分
許,在本院第33法庭行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7日
書記官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