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小字第195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小字第1950號
原   告  林昶睿
被   告  江晨寧
       江俊生
       黃曉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下午三時
四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黃政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7日
書記官許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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