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小字第1520號
原 告 長億 迎曦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許崑昌
訴訟代理人 曾朝瑞
被 告 張育領
訴訟代理人 王紹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有事證未明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
10月31日下午2時7分,在本簡易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洪堯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7日
書記官林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