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39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2397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台北水泥製品廠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有義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支票為記名支票,聲請人非受款人,請釋明取得票據權利之原因。
二、全部支票背書之清晰影本。中華民國97年8月6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8月6日
書記官殷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