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201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20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201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12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7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8月6日
書記官李淑芬┌───────────────────────────────────────────────────┐│附表:97年度除字第201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文山有線播送系統股份有限公司│84-NF-000104~84-NF-000140││37│0000000││├──┼───────────────┼──────────────┼────┼───┼────┼───┤│002│文山有線播送系統股份有限公司│84-NE-000003~84-NE-000334││332│0000000││├──┼───────────────┼──────────────┼────┼───┼────┼───┤│003│文山有線播送系統股份有限公司│84-ND-000001~84-ND-000160││160│160000││├──┼───────────────┼──────────────┼────┼───┼────┼───┤│004│文山有線播送系統股份有限公司│83-NE-000119~83-NE-000200││82│8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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