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度上易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上易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訂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上易字第35號上訴人 洪志恒 被上訴人 蔡金池
李再添陳金鑾 蔡國輝 蔡瓔雅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瓈瑩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訂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2年5月8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1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25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林永茂法官李素靖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29日
書記官李良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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