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6年度投簡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投簡字第147號
原   告  陳仲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玉卿 」間請求給付租金之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
居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後提出於法
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第244條第1項第1
款規定甚明,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而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
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經定期間命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
定。
二、經查,原告提出之起訴狀雖以記載姓名為「劉玉卿」之人為
被告,且記載住所為「南投縣○○鎮○○路○段○○○號13樓
之3(A棟)」(下稱系爭地址),主張姓名為「劉玉卿」之人
於民國101年至106年間向其租賃房屋,然渠於103年12月起
即未依約給付租金,仍欠租金、水費及瓦斯費新臺幣143,14
2元未清償等語。惟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姓名為「劉玉卿」之
人之個人戶籍資料後,姓名為「劉玉卿」之人之戶籍資料有
數筆,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均未有設籍於系爭地址者,有本院
查詢戶籍資料結果為證(見本院卷附證物袋),足見原告提
出之起訴狀未就被告之姓名、住居所為特定且正確之記載,
致本院無法依原告提出之起訴狀特定被告為何人,無從開展
後續之訴訟程序,是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即有起訴不合程式之
欠缺。本院已於106年5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
內具狀補正被告之正確住所、最新戶籍謄本等事項,原告已
於106年5月26日收受上開裁定,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惟原告迄今仍未依裁定補正,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應以裁
定駁回原告之起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20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張家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6月20日
書記官連歆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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