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6年度壢司小調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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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司小調字第381號
聲 請 人  邱鈺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蘇詩媛 間租賃事件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調解,依當事人之聲請行之」、「前項聲請,應表明為
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有文書為證據者,並應
提出其原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1項、第2項
分別定有明文。又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
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
,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調解之聲請,此觀同法第406條第1
項第1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06年5月22日聲請調解,惟並未表
明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經本院於同年月25日定期命聲請人
補正表明,然屆期後聲請人迄今未表明,致調解程序無法開
啟,是本件聲請人調解之聲請,應屬不能調解或無調解之必
要,爰以裁定駁回之。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6月21日
中壢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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