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97年度城簡字第27號刑事判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城簡字第27號
聲 請 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
字第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撲克牌玖副、麻將壹副、骰子陸顆、天
九牌壹個、大碗貳個、軍毯壹件及監視器螢幕壹台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皆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6
8條、第41條第1項、第55條、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
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
本庭(金門縣○○鎮○○路○○○號)提起上訴狀,並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9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鄭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永溪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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