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度投刑簡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投刑簡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七五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九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宜民
法官劉敏芳法官林純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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