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8年度潮簡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簡字第88號
原   告  陳朝寬
被   告  黃紋琪黃雯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
核發107年度司促字第12272號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
間內合法提出異議,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26日
以107年度潮補字第594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上開裁定送
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8年2月20日送達於原告,
有該裁定書及送達證書各1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12頁)
。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收費答詢表查詢附卷可憑(見
本院卷第13、14頁)。揆諸上開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
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
書記官郭松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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