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小字第145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小字第1453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萬泰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被   告  李森德 (即 李鄭素蘭 之繼承人)
       李秉川 (即李鄭素蘭之繼承人)
       李濟仁 (即李鄭素蘭之繼承人)
       李明豐 (即李鄭素蘭之繼承人)
       李坤政 (即李鄭素蘭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分係在雲林縣、宜蘭縣及桃園市,有被告戶
籍謄本影本4份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份可佐,且依原告
起訴所主張之事實,本院就本件並無管轄權(本件非民事訴
訟法第18條第1項所稱之因「自然人死亡而生效力之行為涉
訟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
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或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
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為被告應訴
之便利,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如主文所示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王品媛
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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