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矚上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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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矚上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矚上訴字第3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甲○○即被告選任辯護人林富村律師
林耀泉 律師被告乙○○上列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卅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於主文欄被告鄭「琮」琤應更正為鄭「淙」琤;理由欄柒鄭「琮淨」應更正為鄭「淙琤」;另據上論斷欄應更正補列刑法第五十九條。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正本主文欄內關於被告「 鄭琮 琤」及理由欄柒關於被告「 鄭琮淨 」之記載,均顯係「乙○○」之誤繕,均應予更正為「乙○○」,另就被告甲○○於理由欄適用刑法第五十九條酌減其刑,然判決正本據上論斷欄漏列刑法第五十九條,亦與原本不符,均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七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堭儀
法官郭豫珍法官陳玉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思云中華民國97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