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更(一)字第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更(一)字第128號上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
號(選任辯護人法律扶助律師 姚本仁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7年7月15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7年2月15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7年7月14日,
2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7年7月15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呂丹玉
法官李麗玲法官林恆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盈璇中華民國97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