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交聲字第14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交聲字第14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100年度交聲字第1437號異議人 徐鴻彰 上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聲明異議意旨如附件。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至第68條規定之行為,由公
路主管機關處罰;受處分人,不服上開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20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第1項第1款、第8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異議人徐鴻彰係因涉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21條第1項第4款、第35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行為,經彰化縣警察局舉發,並執行交通違規移置保管車輛,有該局彰警交字第I00000000號、第I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及執行交通違規移置保管車輛收據在卷可稽。惟異議人既非針對公路主管機關業已作成之裁決書聲明異議,而對前開警察機關之舉發聲明異議,揆諸上開法條意旨,其聲明異議程序顯不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7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
交通法庭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
書記官莊何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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