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2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2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294號聲請人即被告 林智清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0年度訴字第1238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本案開庭未到致遭通緝,係因沒有收到開庭通知,希望庭上給予交保,小孩以及家裡的事需要安排好,且伊太太在臺中女監,家裡要安頓好等語。
二、經查:被告林智清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通緝緝獲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且因其自陳無固定居住處所,又有逃亡之事實,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
1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裁定自民國100年12月3日執行羈押在案。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雖稱其有固定住所,每隔兩天會回家一次,且家裡以及小孩需要安頓等語,惟查本院先前之開庭通知,係於100年9月28日寄存送達至被告住所,距離本院100年10月31日開庭日期,尚間隔超過一個月,則以被告上揭所述,被告辯稱未收到開庭通知,不足採信,其應能知悉法院之通知卻仍漠視,顯係有意逃匿。至聲請人所稱被告家裡及小孩需被告安頓等情,尚非應予被告具保停押之法定事由;且依聲請人於本院審理中稱:小孩目前由其母親以及大姐幫忙照顧,不用聯絡社會局協助等語,顯見聲請人家中尚有其他親屬幫忙照料,更何況聲請人家中狀況亦非應予具保停押之法定理由。是本院認聲請人此部分主張,亦無理由,附此敘明。從而,本院審酌上情,認羈押原因尚未消滅,非具保停止羈押所能替代,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即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綜上,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尚難准許,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吳永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
書記官許原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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