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消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消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消字第14號原告丙○○被告英屬維京群島商加州健康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丁○○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七年一月十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11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蓓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1月15日
書記官林蓮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