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68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6877號聲請人豐偉纖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武忠 非訟代理人 王淑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柯濰瓔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查本件聲請人提出相對人簽發未載到期日之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聲請狀上未記載提示日期。請 陳明 提示日。
中華民國104年5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