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聲字第1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三八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林容 代上列聲請人因與 鄭泳騰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七五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劉福來
法官高孟焄法官盧彥如法官邱瑞祥法官陳重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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