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聲字第1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罰款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三七號聲請人添富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侃士 上列聲請人因與台南市政府衛生局間請求給付罰款等事件(本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一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劉福來
法官高孟焄法官盧彥如法官邱瑞祥法官陳重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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