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1024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1年裁字第102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有關教育事務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裁字第1024號上訴人 鄭豐洲 被上訴人國立臺灣海洋大學代表人 李國添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教育事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2月2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548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是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非主張該判決違背法令以為上訴理由即屬不應准許,自應認為不合法而駁回之。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主張:大學自治之範圍如何,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固曾對表示意見,但是否對於一切學校事務,在初步類型化後均得認屬大學自治範圍並非無疑。在本件所涉爭議中,上訴人所欲爭執者,正係大學自治在與其他法益有所衝突時,其界線究否擴張或限縮之問題,惟原判決僅為概括性之說明,無異未附理由,似已有判決當然違背法令之情形等語,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並未具體說明其違背何項法令條款。依首開規定及說明,其上訴為不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17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黃合文
法官鄭忠仁法官劉介中法官陳鴻斌法官帥嘉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5月18日
書記官葛雅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