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國字第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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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國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國家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國字第21號原告 劉淑貞 王威翔 之承.被告桃園縣桃園市同安國民小學法定代理人 王月玲 訴訟代理人 謝清昕 律師複代理人 張義閏 律師複代理人 王詩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劉淑貞為原告王威翔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王威翔於民國101年4月14日死亡,其繼承人劉淑貞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爰依職權裁定命上述繼承人承受訴訟,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日
書記官洪明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