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1029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1年裁字第102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裁字第1029號上訴人 黃重宜 被上訴人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代表人 戴桂英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2月15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簡字第259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適用簡易程序之裁判提起上訴,須經本院許可。前項許可,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行政訴訟法第235條定有明文。所謂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係指該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問題意義重大,而有加以闡釋之必要而言。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適用簡易程序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係以:上訴人係於民國99年4月8日入監,原判決卻記載上訴人是於98年4月8日入監,為此請本院查明等語,為其論據。惟核其所陳上訴理由,並無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之情事。上訴人提起上訴,依首開規定及說明,不應許可,其上訴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17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黃合文
法官鄭忠仁法官劉介中法官陳鴻斌法官帥嘉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5月18日
書記官葛雅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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