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3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丙○○被告甲○○
乙○○上列被告等因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犯罪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事實上之陳述,如附件。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聲明或陳述。理由
一、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因被告甲○○涉嫌侵占案件,被告乙○○涉嫌故買贓物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惟查本件被告二人被訴侵占、故買贓物一案,業據本院以九十七年度易字第一八二七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判決在案,揆諸上揭之說明,自應以判決駁回本件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請求。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周瑞芬
法官楊萬益法官莊秋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顏督訓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