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116號
上訴人 劉威明 即 宇捷 工程行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及被上訴人甲○○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7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45,9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8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呂明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