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0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071號原告乙○○原告與被告甲○○○間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依原告自行陳報之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慧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