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145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6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6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97年7月11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97年7月1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證,則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
書記官柳寶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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