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附民字第151號原告甲女(真實姓名年籍詳卷附資料)訴訟代理人 王庭鴻 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 林念祖
法官柯志民法官周玉蘭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泰能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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