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809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809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809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201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毛重零點參捌陸公克)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補充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一包淨重0.4公克,因鑑驗使用0.014公克,驗餘淨重0.386公克,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檢驗報告乙份在卷可憑(參96年偵字第20150號偵查卷第36頁),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之數量非鉅,其犯罪動機係為施用毒品,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包1包(驗餘淨重0.386公克),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坤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壯隆中華民國97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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