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家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訴字第21號上訴人即原告 許丸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許宗銘許宗正 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25日本院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69,39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05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富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8日
書記官林修弘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