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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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家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訴字第21號上訴人即原告 許丸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許宗銘 、 許宗正 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25日本院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69,39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05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富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8日
書記官林修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