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家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訴字第21號原告 許丸珠 訴訟代理人 林志雄 律師訴訟代理人 王捷歆 律師被告 許宗銘 被告 許宗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九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十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4年8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富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4年8月12日
書記官林修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