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44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440號聲請人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致誠 代理人 簡廷益 相對人 劉永彬王啟傑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管理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被繼承人王啟傑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又拍賣之抵押物如為未經辦理繼承登記之不動產,執行法院應囑託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後拍賣之。依此規定,抵押權人於抵押人死亡後,聲請法院為拍賣抵押物之裁定時,自不以抵押人之繼承人已辦理繼承登記為必要(最高法院85年度臺抗字第206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王啟傑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2年1月23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2,600,000元。
(四)存續期間:自民國95年9月6日至民國125年9月5日止。
(五)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九)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王傑。嗣被繼承人王傑①於95年9月15日向聲請人借款150,000元,借款期間自民國95年9月15日起至民國115年9月15日止,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並約定借款人於借款期間有一期未按期攤還本息即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同到期,有借據乙紙為證。②於95年9月15日向聲請人借款2,000,000元,借款期間自民國95年9月15日起至民國115年9月15日止,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並約定應按月分期攤還,若逾期一次即喪失分期攤還之權利,應將所欠借款全數清償,亦有借據乙紙為證。詎債務人自①96年1月16日②95年12月16日起,即均未依約支付本息,合計尚欠本金合計2,129,891元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被繼承人王傑於民國96年2月4日死亡且其法定繼承人均聲請拋棄繼承,經本院103年度司繼字第237號裁定選任劉永彬為遺產管理人,經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雖未辦理辦理繼承登記,惟僅涉及聲請人如欲聲請強制執行時是否應先通知登記機關登記為相對人所有,不影響本件聲請。揆諸上開最高法院裁判意旨,本件聲請人列劉永彬即王傑之遺產管理人為相對人,核無不合,先予敘明。
四、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據及其其他約定事項、債權讓與證明書、本院104年度司繼字第237號民事裁判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合於首揭規定,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市│南屯區│寶山││1234│建│1,609.23│100000分之││││││││││491│└─┴───┴────┴───┴───┴──────┴─┴─────┴──────┘┌─┬──┬───────┬────────┬────────────┬────┐│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2320│臺中市南屯區寶│主要用途:住家用│三層:58.31│陽台:6.00│全部││││山段1234地號│主要建材:鋼筋混│合計:58.31│花台:1.55││││├───────┤凝土造│││││││臺中市南屯區文│層數:12層│││││││山九街111號三││││││││樓之1│││││├─┴──┴───────┴────────┴──────┴─────┴────┤│共同使用部分:①寶山段3215建號,面積1,952.0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510││②寶山段3216建號,面積1,522.2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297││③寶山段3217建號,面積1,522.2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256│└───────────────────────────────────────┘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