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66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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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66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36698號債權人 王泰翔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黃政棋 、 黃政維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聲請金額為何?㈡民國104年12月1日之借款部分請求利息之起算日為104年
11月4日之依據為何?㈢民國104年12月1日借款收據所載之借款金額為新台幣20萬
元,原因事實記載為27萬元是否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另此部分僅有債務人黃政棋是否請求債務人黃政維連帶給付。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12月23日
書記官陳貴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