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家暫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家暫字第24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2日裁判案由:暫時處分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家暫字第24號聲請人 李明煌 相對人 李如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聲請人應於10日內補正釋明聲請暫時處分之本案請求、事由、證據及必要性,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4月2日家事庭法官郭書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4月2日書記官紀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