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1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102年度附民字第175號原告 廖玟婷 被告 何芊橞 上列被告因102年度易字第622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為作任何陳述。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何芊橞被訴傷害案件,業經本院102年度易字第622號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按諸前揭規定,原告之訴,即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2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鄭舜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許家豪中華民國102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