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自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自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自字第5號自訴人 陳嫻羚 自訴代理人 梁智豪 律師被告 陳麗慧 選任辯護人 楊慧娘 律師
洪秀峯 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106年5月1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四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1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涂裕洪
法官劉明潔法官麥元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12日
書記官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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