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0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景泰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3727號、105年度偵字第5299號、105年度偵字第7229號、
105年度偵字第7519號、105年度偵字第7692號、105年度偵字第8310號、106年度偵字第2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景泰自民國壹佰零陸年肆月拾捌日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楊景泰因偽造文書、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坦承部分犯行,然被告竊盜之犯行,業據證人 吳榮山 、 吳春榮 等人證述屬實,並有扣案物品及監視器翻拍照片在卷可稽,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自民國105年4月起至同年9月間涉犯多起竊盜犯行,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竊盜犯行,而有刑事訴訟法第條之1第1項第5款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故於106年1月18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因羈押期間將屆,本院認被告仍有反覆實施竊盜犯行之虞,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應自106年4月18日起延長羈押
2月。
三、至被告雖請求具保停止羈押等語,惟被告供承無法提出保證金;縱認被告可提出保證金以利保釋,然被告上開反覆實施竊盜之虞尚難以保證金替代,並核與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規定之情形不符,是被告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自難准許,而應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1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吳珈禎法官施君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6年4月12日
書記官鍾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