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小字第118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小字第1184號
原   告  蘇育興
被   告  郭再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茲因本件於民國107年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後,於1
07年2月9日宣示裁判前,有必要再開言詞辯論以確認受
損車輛所有權歸屬,爰指定於107年3月2日上午9時5
5分,在本院第27法庭再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9日
書記官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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