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1264號
原 告 盧證順 (原名 盧明湖 )
訴訟代理人 黃良池 律師
被 告 吳長壽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7年3月19日下午2時30分在本
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應提出本票原本並說明原告尚欠債
務明細,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
書記官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