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投簡字第35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建宏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洪大國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7年1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利益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萬壹仟貳佰伍拾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劉彥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湯文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