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三五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右被告因違反毒品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嗣被告獲判有罪,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經檢察官傳拘到案服刑無著,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潘政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月香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