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上訴字第1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1107號上訴人即被告 蔡美玲 選任辯護人 蔡清河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91號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董武全
法官孫玉文法官侯廷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翁心欣中華民國102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