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9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9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94號聲請人 簡啓雄元富鋼鋁工程行代理人 潘艾嘉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951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3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葉靜芳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4月10日
書記官何嘉倫┌─────────────────────────────────────┐│支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19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台昕營造有│台新國際商│101年10月15│299,408元│CW0000000││││限公司│業銀行 景平 │日│││││││分行│││││├───┼─────┼─────┼──────┼─────┼─────┼──┤│002│台昕營造有│台新國際商│101年11月15│698,617元│CW0000000││││限公司│業銀行景平│日│││││││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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