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6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6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652號原告 鍾宏奇 訴訟代理人 楊金順 律師複代理人 董家均 律師被告 程彥勳
章桂蘭 章湘雲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心賢 律師
楊宗展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按共有物或公同共有物分割之訴,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司法院32年院字第2500號參照)。經查,本件原告乃起訴請求變價分割原告與被告間共有坐落於新北市○○區○○段○○號土地及其上建號743號建物(門牌號碼為新北市○○區○○路○○○巷○號4樓),所得價金按兩造持分比例分配。而查,原告乃於民國100年11月間向本院民事執行處拍賣取得上開土地及其上建物,原告之持分比例為土地20分之1、建物4分之1,而與被告3人共有上開土地及建物;又原告前以拍賣取得上開土地持分比例20分之1部分之拍定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6,500元(1,633,000元÷2=816,500元),及上開建物持分比例4分之1部分之拍定金額為140,000元(280,000元÷2=140,000元),總計拍定金額共為956,500元(816,500元+140,000元=956,5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956,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46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7,160元外,尚應補繳3,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4月10日
書記官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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