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審原附民字第25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原附民字第257號原告 劉駿輝 被告 李子晨 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14年度審原金訴字第18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12月9日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年法官蘇品蓁法官何宇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書記官涂頴君中華民國114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