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6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6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603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蕭維德 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杏怡 律師被告藝冠框業有限公司
號3樓法定代理人乙○○
號3樓法定代理人丙○○
1號3法定代理人丁○○
2法定代理人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原告列戊○○為法定代理人,惟查依原告被告公司登記事項卡顯示戊○○並非被告之股東(原為被告之股東,嗣移轉予姜淑榮),被告列戊○○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顯有未洽。是就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應有再調查之必要,爰再開言詞辯論,且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補正被告之法定代理人,逾期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98年9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行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9月7日
書記官蔡於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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